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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江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2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婆媳关系产生矛盾,争吵频繁。2023年5月,被告江某某怀孕,原告马某某本应履行照顾义务,却长期在外地工作,对被告身心状况漠不关心,甚至拒绝支付产检费用。被告多次通过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形式催告原告回家照顾并表达离婚意愿,均遭原告冷处理。原告在被告孕期仍提出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认为原告在女方孕期未尽丈夫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庭审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被告江某某的孕检报告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怀孕事实及双方沟通中断的情况;被告则提交了原告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的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社区调解记录,佐证原告未尽扶养义务。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男方在孕期过错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被告江某某在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产期等特殊保护阶段,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但需重点考量对女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夫妻沟通状况及过错行为中的证据效力,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