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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谭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系合法夫妻,谭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及沟通不畅,矛盾日益激化。2022年起,谭某在饮酒后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黄某身心受损。黄某曾报警并就医,但谭某未深刻反省,双方关系彻底破裂。黄某诉请离婚,主张谭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谭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认为黄某所述家暴情节不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离婚的法定条件认定及家庭暴力证据的采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原告黄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邻居证人证言,旨在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谭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围绕是否满足《民法典》关于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规定及家暴认定标准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黄某所有,黄某向被告谭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三、被告谭某向原告黄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离婚纠纷中,若军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有权提出离婚,且法院应依法保护无过错方权益。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平衡了军婚保护与个人婚姻自由及人身安全之间的关系,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