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审理期间查明,李某在张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对位于中国的房产及境外资产归属存在争议。张某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未充分考量其作为哺乳期母亲及无过错方的权益,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分割财产并确认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中,涉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原则与跨国财产析产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及自身在哺乳期独自抚养子女的事实;被告李某提交境外资产证明及翻译件,主张财产已合法分割。合议庭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涉外证据的合法性,围绕《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及哺乳期保护条款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涉孕期、哺乳期妇女特殊保护原则的适用边界。在再审程序中,若原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即便存在涉外因素及财产争议,亦应维护司法既判力,体现对未成年人及妇女权益保护与程序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