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系夫妻,赵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因赵某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同居),黄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赵某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完成离婚登记。然而,赵某未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离婚协议中的损害赔偿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过错赔偿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以及赵某是否构成法定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黄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赵某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等书证,以证明赵某存在重大过错及未履行赔偿义务的事实。赵某对过错事实无异议,但主张赔偿金额过高,请求调整。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黄某的部分执行申请,责令赵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黄某其余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无过错方权益救济。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