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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陆某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隐匿银行存款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试图减少陆某应得份额。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特别保护其合法权益。双方对债务真实性及隐匿财产金额存在重大争议,陆某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朱某名下银行流水及第三方账户信息,以证明其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陆某提交了书证,包括朱某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第三方转账凭证及虚构债务的借条复印件。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债务形成的关联性,并询问了朱某关于大额资金去向的说明。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陆某与朱某离婚;2. 婚生女由陆某抚养,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 确认朱某隐匿的银行存款归陆某所有,朱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4. 朱某虚构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不得作为共同债务处理;5. 双方其他财产依法分割。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离婚案件中,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严厉制裁。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为类似涉财产隐匿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