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胡某军人配偶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胡某系夫妻,胡某为现役军人。邓某在孕期发现胡某长期存在婚外情,并持有胡某与第三者亲密互动的视听资料。邓某以胡某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胡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反对离婚。鉴于胡某军人身份,邓某坚持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胡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因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孕期妇女权益,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被告胡某同意离婚,并自愿向原告邓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且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下,法院可依法支持离婚及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平衡了军人婚姻稳定与个人婚姻自由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