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后张某以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未分割涉军复员费为由,主张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诉请撤销。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已分割完毕。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中关于军人特殊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是否构成可撤销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民政局离婚登记档案、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隐瞒债务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财产清单。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就财产补充分配及债务承担达成初步意向,法院据此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有效,不予撤销;二、被告李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作为对未分割涉军复员费及隐瞒债务的补偿;三、双方就其他财产及债务再无争议,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具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可随意撤销。但对于涉及军人特殊财产或一方隐瞒重大债务的情形,法院可通过调解平衡利益,既维护婚姻登记稳定性,又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体现家事审判的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