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中国的房产归被告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然而,原告随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巨额境外资产的行为,且该资产涉及复杂的跨境继承与析产问题。原告认为离婚协议显失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法定异议期,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境外资产登记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被告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法律后果及涉外财产分割的证据效力,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涉外离婚中财产隐匿认定的复杂性及冷静期后救济途径的局限性。提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前需充分披露资产,否则可能面临举证困难及程序障碍,强调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程序稳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