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中国籍)与被告张某(美国籍)于2015年在纽约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居住于美国。2020年,张某单方面返回美国定居,双方自此分居,期间仅通过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软件保持零星联系,沟通内容多涉及子女抚养费支付,缺乏情感交流。2023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张某辩称双方仍有联系,未达感情破裂程度,且主张因跨国取证困难,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长期跨国分居及有限的电子通讯记录是否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涉外婚姻中感情破裂标准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被告张某身处境外,送达及出庭存在客观障碍,法院依法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提交了双方长达三年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即时通讯软件截图及银行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无实质情感互动。被告张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部分通讯记录,主张感情未破裂。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长期跨国分居结合有限的非情感类电子通讯记录,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同时,确立了在被告身处境外且无法出庭时,法院通过书面审理结合电子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规则,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