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何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何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在离婚诉讼中,黄某主张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并提交了何某在境外与他人同居的物证(如共同居住地的物业记录、照片等),据此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支持损害赔偿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黄某最终因证据效力认定困难及诉讼成本考量,决定放弃继续追究,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黄某提交的境外物证进行质证。何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法定过错情形。法院组织双方就证据采信及赔偿数额进行辩论,并尝试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果。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同时,涉外离婚案件中,境外证据的收集、公证认证及证明力认定是争议焦点,提示当事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需确保证据链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