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张某主张离婚登记时未充分履行冷静期告知义务,且协议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显失公平,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已届满,程序合法。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及冷静期适用争议。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受理回执及沟通记录,主张程序瑕疵;李某提交冷静期届满后的共同申请记录及送达回证,证明程序合规。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效力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申诉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书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冷静期制度在协议离婚中的具体适用展开辩论。原告张某主张民政局未尽告知义务,被告李某则强调双方已共同申请并度过冷静期。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政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冷静期届满确认书等关键书证,核实程序是否违反法定步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只要双方自愿申请并度过法定冷静期,离婚登记即具法律效力。涉军婚姻虽受特殊保护,但不豁免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要求。裁判启示在于维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稳定性,防止滥用诉权干扰既定的身份关系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