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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完成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构成法定过错,且双方离婚协议系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签署,违背其真实意愿。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已生效,不存在胁迫情形,且张某作为军人未证明存在法定禁止离婚情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登记后,一方能否以对方存在过错为由,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已生效的行政登记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婚内出轨及协议签署时的异常状态;被告李某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冷静期届满确认记录,证明程序合法合规。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参照适用)。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完成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若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或损害赔偿有异议,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非直接请求撤销行政登记。这厘清了行政登记效力与民事争议解决的界限,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