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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长期存在婚外情,并持有李某与第三者深夜亲密互动的视频资料(视听资料)。张某认为李某存在重大过错,遂在冷静期届满后拒绝共同领取离婚证,并诉至法院,主张撤销离婚登记效力,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视频系断章取义,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程序未完成时,一方能否基于对方过错主张损害赔偿及撤销离婚合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及证明李某过错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前双方是否达成最终离婚合意,以及过错证据的证明力。鉴于双方对离婚意愿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过错认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损害赔偿金额及是否继续解除婚姻关系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确认原《离婚协议书》因未共同领取离婚证而未生效,婚姻关系存续;2. 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双方承诺在冷静期结束后重新协商婚姻去留,若再次申请离婚,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若双方未共同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此时一方发现对方存在法定过错,可主张损害赔偿。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事纠纷“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家庭和谐或和平分手。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