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军人配偶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谢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因谢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胡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且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特别是关于房产归属及补偿款数额的认定,争议焦点集中于财产分割方案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配偶离婚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证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主张被告隐匿部分存款并要求按鉴定价值分割房产。被告谢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同意以原鉴定意见为基础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胡某某所有,胡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谢某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3. 婚生女由胡某某抚养,谢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至子女十八周岁;4.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平衡。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引入专业鉴定意见并促成调解,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高效解决了财产分割难题,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势”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