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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非军人)与被告江某(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后江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孙某发现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支付第三者费用的行为。孙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江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个人隐私及国家军事秘密相关背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及隐私,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原告孙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聊天记录截图及公证处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并申请对部分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过错事实。被告江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确认了江某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关键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江某离婚;二、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非军人配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敏感案件时,平衡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强调了证据保全与鉴定在认定过错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