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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紧急任务失联,李某未予沟通,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单方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张某归队后发现离婚登记已完成,遂起诉要求撤销。张某提交其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明在冷静期内曾尝试联系李某协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但李某拒绝沟通并执意离婚。张某主张李某利用其服役期间无法及时办理手续的困境,恶意促成离婚登记,违反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撤销离婚登记并恢复婚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表及冷静期届满确认书,主张双方自愿离婚且程序合法。原告张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微信记录、通话录音)及部队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旨在证明其在冷静期内存在沟通意愿但因不可抗力受阻,且被告存在恶意规避行为。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同意维持婚姻关系,撤销原离婚登记行为;2. 被告李某配合原告张某向民政部门申请恢复婚姻登记或重新办理结婚登记;3. 双方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共同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李某折价款。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因特殊原因(如军人执行任务)无法及时参与协商,另一方恶意利用程序漏洞单方完成离婚登记,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纠正程序瑕疵,保护军人婚姻权益及当事人真实意愿,体现司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