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前调解撤诉案
案件事实
原告系中国籍,被告系外籍人士,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婚后育有一女,目前尚不满两周岁,处于哺乳期。因长期存在跨国沟通障碍及家庭琐事分歧,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强调女儿尚在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男方不得随意提出离婚,但本案原告为女方,故被告主要主张应优先保障母婴权益,暂缓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存在较大争议,且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护照复印件及双方往来邮件记录等书证,用以证明婚姻基础薄弱及沟通现状。被告提交了居住证明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等书证,主张维持婚姻现状有利于子女成长。调解员在审查上述书证后,组织双方进行书面意见交换,试图促成和解。
判决结果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因考虑到子女在哺乳期需要稳定环境,且双方对涉外法律适用及后续执行存在顾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诉前调解机制在涉外家事纠纷中的灵活运用。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程序性事项,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