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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江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虚构债务、向亲友转账及隐匿银行账户流水等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马某某在发现异常后,申请财产保全并收集相关转账记录。因涉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及财产隐匿情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剩余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江某某辩称部分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凭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马某某的合法权益及哺乳期妇女的正当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马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江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江某某则提交部分消费凭证进行抗辩。合议庭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对双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及书证进行了质证与认证,查明江某某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及具体金额。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二、准予马某某与江某某离婚;三、婚生女由马某某抚养,江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四、江某某隐匿转移的八十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对其少分或不分,马某某分得该部分财产的70%,江某某分得30%;五、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节下,法院应依法倾斜保护妇女权益。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与举证责任分配,对隐匿财产方实施“少分或不分”的惩罚性分割,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