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周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协议离婚时,因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陆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双方曾就撤销离婚登记达成口头协议,但周某随后拒绝配合。陆某诉至法院,主张离婚登记因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应被撤销。案件涉及继承与析产争议,陆某认为周某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共同财产,意图损害其权益。庭审中,陆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双方曾协商暂缓办理离婚登记。本案核心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认定及财产保全问题,事实复杂且涉及家庭隐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审理程序中,陆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在冷静期内曾达成暂缓离婚的合意;周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完成后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围绕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离婚登记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的沟通记录及证人出庭情况,以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的法律地位及意思表示认定标准,强调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自主处分权,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平衡效率与公平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