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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且协议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涉及家庭暴力情节,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离婚登记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及协议签署时的胁迫情形。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制度不影响协议效力。法院围绕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进行审理,重点审查了家庭暴力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现家庭暴力等情形时,当事人有权拒绝领取离婚证。同时提示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选择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而非行政诉讼,法院将引导其通过离婚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体现了对家暴受害者的司法保护与程序选择的引导。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