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并提交了一份伪造的张某同意离婚的签字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内未充分核实签字真实性,即向李某发放了离婚证。张某发现后,认为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侵犯其作为军人的婚姻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姻登记机关在涉军婚姻及冷静期程序中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以及伪造签字对离婚登记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离婚申请书上的签名非张某本人所签;被告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登记档案及冷静期记录。双方经诉前调解,法院主持下对证据真实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登记行为的合规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婚姻登记机关同意撤销原作出的离婚登记决定,恢复双方婚姻关系;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内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的实质审查义务,特别是涉军婚姻中需严格保护军人配偶权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行政争议,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修复了家庭关系,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群体婚姻权益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