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主张离婚时受李某长期家庭暴力胁迫,违背真实意愿,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张某认为民政局登记程序违法,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暴力指控无实据,债务为张某个人消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时是否存在胁迫情形及登记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张某提交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拟证家暴胁迫;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清单反驳。法院重点审查证据链完整性及行政登记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协议离婚冷静期与行政撤销登记的界限。强调离婚登记效力以意思表示真实为核心,单纯主张受胁迫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维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