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杨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杨某抚养,董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杨某因工作变动频繁,实际由祖父母照料,董某认为杨某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恢复婚姻关系以重新协商抚养权。婚姻登记机关以离婚登记已生效为由拒绝。董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变更抚养权。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抚养安排不当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杨某长期缺席子女生活及祖父母照料存在安全隐患;杨某提交居住证明及收入流水,辩称其已妥善安排子女生活。双方围绕“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及子女抚养现状。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仅以抚养安排争议为由申请撤销。若对抚养权有异议,应通过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解决,而非否定婚姻解除效力,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