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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军人配偶)与被告陆某某(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感情破裂,高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判决生效后,高某某发现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教育,遂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陆某某清偿该笔债务。陆某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挥霍所致,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双方对债务性质及用途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政策,争议焦点集中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执行阶段的债务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借款流向及用途;被告陆某某提交了个人消费账单及证人证言,主张款项用于个人娱乐。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高某某关于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请求,判令被告陆某某承担50%的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高某某要求陆某某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其余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执行阶段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再审查标准,平衡了军人配偶权益与军人个人财产权益。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债务用途,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共同生活实质贡献的认可,为涉军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