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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胡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教育,谭某某对此知情但未签字。后双方感情破裂,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隐私,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审查债务性质。胡某某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谭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谭某某则抗辩该债务虽用于家庭,但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且存在恶意串通嫌疑。双方对债务金额及用途证据存在较大争议,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离婚及债务分担达成调解意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涉外因素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围绕书证展开质证,主要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合同及子女出生证明。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书面证据,确认债务真实性及用途。鉴于案件处于执行前的调解阶段,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协商,重点厘清债务承担比例,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准予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谭某某抚养,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胡某某承担70%的清偿责任,谭某某承担30%的清偿责任;四、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宜已另行处理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债务,法院在认定共同债务时需综合考量资金用途及双方合意。同时,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隐私保护原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家事纠纷,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家庭成员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