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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吴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吴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谢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吴某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确认吴某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谢某主张吴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并提交心理咨询记录及分居证明,称双方已无共同生活基础。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是否满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法定例外情形,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某提交了心理咨询意见书、分居证明及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感情破裂。被告吴某及其代理人出庭,提交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关于吴某同志婚姻状况的证明》及吴某本人书面陈述,强调其恪尽职守,无重大过错,并愿意继续维护婚姻。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心理状态的客观性与关联性,结合军人婚姻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严格认定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在军人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坚持维护军婚稳定,平衡了配偶离婚自由与国防利益保护,具有典型的司法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