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朱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马某身心受损。马某在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朱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以女方处于哺乳期为由,结合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证据,判决不准离婚,驳回马某的损害赔偿请求。马某不服,认为法院未充分认定家暴事实及特殊保护期权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特殊保护期内,家暴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以及原判决对事实认定是否确有错误。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女方哺乳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马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心理咨询记录,旨在证明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朱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原判决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围绕女方特殊保护期内的权益保障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应依法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同时,强调了家暴案件中证据认定的严格标准,警示司法实践中需平衡特殊保护与过错责任,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公平正义与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