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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完成登记并度过冷静期后,李某反悔,主张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认为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即生效,李某无权反悔。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效力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张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军人身份认证及财产清单;被告李某提交录音资料(视听资料),主张张某曾承诺放弃部分房产但受胁迫签署协议,并申请对录音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仅以反悔为由请求撤销。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审查离婚协议的自愿性与合法性,确立了“登记生效+例外撤销”的裁判规则,对规范协议离婚程序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