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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林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非军人)与被告林某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林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0年起,马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以保护军人婚姻为由判决不准离婚。马某某不服,经二审维持原判后,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马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家庭关系疏离度鉴定意见》,证明双方已分居满两年且无和好可能,同时涉及婚后共同财产中一套房产的析产争议。林某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未对感情破裂事实提出实质异议,仅强调军人职责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马某某提交的《家庭关系疏离度鉴定意见》及双方长期分居的证据材料。鉴于林某某作为现役军人,其书面意见未否认感情破裂事实,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卷宗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XX区的房产归原告马某某所有,马某某向被告林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且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保障非军人配偶婚姻自由权的平衡。同时,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涉军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