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子女抚养安排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跨国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居住海外,不利于子女成长,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获高额抚养费。被告辩称其已在国内设立主要生活基地,且子女意愿倾向于随其生活。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跨境居住安排及子女心理评估,需综合考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一审、二审后,原告申请再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境外机构出具的儿童心理鉴定意见,主张被告抚养环境存在风险;被告则提交居住证明及学校记录反驳。再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程序合法性及关联性,结合全案证据进行书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境外形成的鉴定意见需经严格程序审查方可采信。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书面审理中注重证据的实质关联性,为类似跨境抚养权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司法审查的严谨性与儿童权益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