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陈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女方)与被告陈某某(现役军人)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八个月,处于哺乳期。因被告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畅,导致感情逐渐疏远。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鉴于原告目前处于哺乳期,且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被告申请不公开审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表示,若被告能改善沟通并增加陪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故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秘密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哺乳期相关医疗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处于特殊保护期。被告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双方近期沟通记录。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特殊保护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不公开审理情形)。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军人婚姻的双重特殊保护。在女方处于哺乳期且涉及军人婚姻敏感因素时,法院严格遵循不公开审理原则以保护隐私。同时,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撤诉的权利,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尊重意愿”的理念,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