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赵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在女方处于哺乳期期间,被告赵某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多次肢体暴力,并伴有言语侮辱。原告多次报警并就医,但被告拒不悔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由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本案涉及女方特殊保护期内的家庭暴力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女方哺乳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虽否认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质证,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的连续性及对女方身心造成的伤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并支持损害赔偿请求。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中的平等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