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陆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车辆。陆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因照顾婴儿导致收入降低,要求多分财产。双方对房产估值及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于某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购车合同作为书证,证明财产状况及于某对家庭贡献较大。陆某提交育儿记录及医疗单据,证明其履行抚养义务及经济困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哺乳期内的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来源、贡献度及女方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于某在再审听证期间,经法官释明法律后果及调解可能性,最终表示愿意撤回起诉,不再坚持离婚及财产分割诉求。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再审程序中,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并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原告撤诉的结果,既尊重了当事人处分权,也维护了家庭稳定,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