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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2023年5月,李某以“性格不合”为由胁迫张某签署离婚协议,并承诺将房产赠与张某以换取快速离婚。张某在恐惧与误解下同意,双方经民政局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李某拒绝履行房产赠与义务,并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离婚登记系受胁迫所致,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离婚协议书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暴及胁迫行为。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登记合法有效,仅认可部分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与胁迫因果关系,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恢复双方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受胁迫离婚登记的可撤销性,强调家暴受害者在协议离婚中的弱势地位。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冷静期不应成为家暴施暴者利用程序漏洞逃避责任的工具,司法机关应实质审查离婚意愿的真实性,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