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伤情鉴定。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领取离婚证,并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索赔。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家暴情节轻微且已获谅解,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的过错行为是否影响离婚效力及损害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原告伤情等级;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双方已和解。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了原告主张的过错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为,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并经过法定冷静期,虽原告未最终领取离婚证,但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真实。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因离婚登记尚未完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赔偿需通过离婚诉讼一并解决,而非直接撤销登记。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未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此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直接要求撤销登记。裁判指引当事人理性对待冷静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程序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