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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陆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陆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陆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逐渐减少。麻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起诉离婚。陆某以军人职责为由,初期不同意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就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及陆某获得的伤残补助金的性质产生争议。麻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伤残补助金中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陆某辩称该款项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分割。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双方对财产分割细节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秘密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再审程序中,原告麻某提交了结婚证、房产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及陆某的军人身份证明等书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财产状况。被告陆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伤残等级鉴定书,以佐证其身份及补助金的性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麻某所有,麻某需向被告陆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麻某关于分割陆某伤残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界限,特别是军人伤亡保险金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也尊重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依法保障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平衡了国防利益与个人婚姻自由。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