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陆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合法夫妻,陆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陆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渐少。高某某主张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并持有陆某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物证(如聊天记录打印件及照片)。高某某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陆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陆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高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不同意离婚及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效力及军人配偶过错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且事实争议较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照片等物证以证明被告过错;被告陆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双方日常通信记录,以证明感情基础及被告无过错。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物证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及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军人配偶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或证据不足以支撑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既维护了军人婚姻稳定,也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诉讼权利,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