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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孙某某涉军人配偶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非军人)与被告孙某某(现役军人)婚后感情破裂。徐某某主张孙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且孙某某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赌博,非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徐某某诉请离婚、分割财产并确认债务为孙某某个人债务。孙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婚姻稳定,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债务用于家庭装修,属共同债务。双方对家暴事实及债务用途存在重大争议,徐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孙某某提交借条及装修合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孙某某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债务性质的鉴定意见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徐某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债务资金流向鉴定报告,核实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确认孙某某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孙某某自行承担;三、驳回孙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中,若存在法定过错(如家暴)且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应依法保护非军人配偶权益。同时,通过严格审查债务用途鉴定意见,厘清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界限,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