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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中国籍)与被告谢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两周岁,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2023年5月,朱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女儿由其直接抚养,谢某支付抚养费。谢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女儿随其生活更有利于接受国际化教育,且朱某收入不稳定,不具备抚养优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涉外因素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双方对抚养权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等书证,证明其抚养能力及稳定性;被告提交了境外工作证明及教育规划书等书证,主张抚养优势。双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朱某直接抚养,被告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谢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哺乳期子女,在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下,优先判归母亲抚养的司法导向。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隐私家事案件时,依法采取不公开审理及诉前调解程序的规范性,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