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5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李某长期滞留境外,双方分居。张某诉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张某所述家暴事实缺乏证据,主张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及家暴事实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涉外因素及管辖权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家暴事实及被告过错。被告提交了居住证明及双方通信记录,反驳家暴指控并坚持管辖权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书面质证与审核。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原告在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前申请撤诉的处理规则。同时,通过书面审理方式高效处理管辖权异议,体现了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平衡,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的程序性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