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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甲乙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甲,存款平分。离婚后,甲发现乙在离婚前隐匿巨额存款,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乙抗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且甲提供的录音证据系偷录,侵犯隐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匿共同财产时,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以及偷录证据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甲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乙承认隐匿财产的录音(视听资料);乙质证认为录音非法。法院组织双方就证据效力及财产范围进行辩论,重点审查视听资料来源及证明力,并核实隐匿财产的具体数额。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隐匿存款部分的分割条款无效;二、乙向甲支付隐匿存款的一半作为补偿,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其余财产分割内容维持不变。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隐匿共同财产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确立了在特定条件下,非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偷录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使用,平衡了隐私保护与事实查明。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