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转移大额存款用于购买房产,且该房产登记在被告亲属名下。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析产。被告辩称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转账凭证等物证,证明被告在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行为发生在离婚协议签署前,且原告当时已知晓。双方围绕“离婚冷静期内是否可撤销财产分割约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多次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及存款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及登记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权请求重新分割。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倡导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如实披露财产,维护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