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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情绪激动下同意,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然而,张某随后发现自己处于孕期,且此前未告知李某。张某认为自己在重大误解及受胁迫情况下签署协议,且离婚登记时未如实披露孕期事实,损害了胎儿权益。张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要求重新协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主张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保护孕期妇女原则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孕期妇女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及鉴定意见,证实离婚登记时其已怀孕,且该事实对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具有重大影响。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孕期并非法定撤销事由。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孕期披露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或登记过程中,若一方隐瞒孕期事实,可能影响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法院通过撤销离婚登记,强化了对孕期妇女及胎儿权益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