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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曹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在哺乳期期间,多次遭受被告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身心受损。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被告因实施家庭暴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主张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多分。被告辩称暴力情节轻微,系家庭琐事引发,不同意离婚及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下的财产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现场照片等物证,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自身受伤情况。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链,对家暴事实进行了综合认定,并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损害赔偿金额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二、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二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沈某某分得60%,被告曹某某分得4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及遭受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在财产分割中应依法照顾无过错方及妇女权益。通过认定家暴事实并适用损害赔偿条款,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案件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