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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麻某涉外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中国籍)与被告麻某(外籍军人)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麻某长期驻守海外基地,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23年,吴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系现役军人且具涉外身份,涉及跨国送达与管辖权确认。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吴某主张被告长期缺席家庭生活导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争取子女抚养权;麻某虽未到庭,但通过代理人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安排存在分歧,双方未能就具体抚养方案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身处境外且为现役军人,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成功。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跨国通讯记录及一份关于被告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的鉴定意见,用以证明感情破裂。被告通过外交途径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可离婚意愿,但对抚养细节提出异议。法院综合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调解记录,确认被告系现役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并对涉外送达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吴某与被告麻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原告吴某直接抚养,被告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折合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麻某享有探视权,每年可回国探视两次,具体时间为寒暑假各一周,原告应予以配合;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即便被告身处境外,法院仍可通过书面审理与诉前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裁判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平衡,为类似跨国、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程序与实体处理的参考范式。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