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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原告)与焦某(被告,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焦某长期驻守边疆,韩某独自承担育儿及家务。婚后三年,焦某在通信中承认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发送暧昧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给韩某,构成重大过错。韩某认为焦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遂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焦某辩称感情未破裂,拒绝离婚及赔偿。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过错损害赔偿的平衡,且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军人隐私,需特别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进入调解程序。韩某提交焦某承认出轨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作为书证;焦某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子女抚养意愿说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焦某同意与韩某离婚;2. 婚生子由韩某直接抚养,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3. 焦某因存在重大过错,自愿向韩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补偿共计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产归韩某所有,韩某补偿焦某折价款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其婚姻特权不豁免民事赔偿责任。调解结案既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又高效化解了涉军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