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胡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胡某某抚养,谭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谭某某发现胡某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及隐匿贵重珠宝。谭某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重新分割财产。胡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仅针对登记程序,不影响实体权利,且财产已分割完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发现对方隐匿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以及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转入审判程序。谭某某提交银行流水截图、珠宝购买发票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胡某某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资产。胡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行为不影响离婚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完整性及胡某某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组织双方就财产重新分割及抚养权变更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解除;二、胡某某返还谭某某隐匿转移的存款及珠宝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子女抚养权不变,抚养费标准调整;四、双方就其他财产分割无异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下,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虽离婚登记有效,但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并通过调解或诉讼追回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平衡离婚自由与财产公平,警示当事人在冷静期内不得恶意处置共同财产,否则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