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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林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林某处于哺乳期。孙某发现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将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的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孙某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及争取子女抚养权。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且存在财产隐匿情节,双方对财产明细及子女抚养安排争议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隐私及未成年人,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经当事人申请,案件进入再审/申诉审查阶段。孙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林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林某则提交日常开销凭证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真实性及证人证言的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孙某抚养,林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 确认林某隐匿的存款归孙某所有,林某少分其他共同财产;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在调解或判决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