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江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夫妻,江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江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减少。马某某主张江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多次对其实施肢体冲突,并导致其轻微伤。马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江某某辩称双方矛盾主要源于异地生活,并非家暴,且作为军人配偶,马某某应履行特殊义务,不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反家暴认定的法律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暴力认定,事实较为复杂,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意见,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被告江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双方过往沟通记录,主张感情未破裂。双方均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在审查全案卷宗及证据材料后,认为原告诉请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且双方有调解意愿,遂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江某某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江某某所有,江某某补偿马某某人民币15万元;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反家庭暴力原则。法院在书面审理中,通过审查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成立,从而突破军人配偶离婚限制。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为类似涉军家暴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