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于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于某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多次对韩某实施肢体暴力及言语侮辱,导致韩某身心受损。韩某报警并就医,保留伤情照片及病历。于某辩称系家庭琐事争执,否认家暴。韩某诉请离婚、抚养权及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家暴事实展开辩论。韩某提交物证: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被撕毁衣物。于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系互殴。法院组织调解,重点审查家暴证据链完整性及女方特殊保护期权益。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韩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子女成年;3. 于某一次性支付韩某家务劳动补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确认家暴违法性,又保障女方及子女权益,彰显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